丽水市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说明
丽水市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说明
一、原有规划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碧湖镇按照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部署,于1999年3月,原碧湖镇编制完成了《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原联合乡完成了《联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2001年12月,分别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形成《碧湖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报告》、《联合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报告》。
二、规划局部修改的理由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莲都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01]153号)文件,原联合乡并入碧湖镇,调整后,碧湖镇辖59个行政村,3个居民区,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文件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条件”第一款“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之规定。碧湖镇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三、规划局部修改的必要性
新的碧湖镇在莲都区整体良好的经济环境驱动下,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原乡镇完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迫切需要对其进行局部修改,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宏观政策等种种原因,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不能在近段时间内完成,因此,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之前,非常有必要对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本次局部修改的宗旨是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科学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为进一步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四、控制指标变化情况
(一)原规划控制指标
碧湖镇规划严格按照原丽水市人民政府下达指标,1997~2010年全镇控制耕地减少量为120.91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46.55公顷,生态退耕及灾毁指标为74.36公顷,补充耕地量为260.74公顷,耕地净增量为139.83公顷(见下表)
莲都区碧湖镇原规划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
单位:公顷
乡镇名 1996年耕地面积 控制耕地减少量 耕地补充量 基本农田 2010年耕地保有量 小计 建设占用 灾毁及其它 生态退耕 小计 开发 整理 保护面积 保护率% 碧湖镇 2328.07 51.00 38.90 6.85 5.25 246.15 46.15 200.00 2142.29 92.00 2523.22 联合乡并入 581.08 69.91 7.65 5.21 57.05 14.59 4.59 10.00 493.92 85.00 525.76 合计 2909.15 120.91 46.55 12.06 62.30 260.74 50.74 210.00 2636.21 90.62 3048.98
注:附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丽水市及城关镇等7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土规[1999]74号及浙江省丽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丽水市富岭等14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丽署发[2000]14号。
2001年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莲都区进行了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了相应的调整,2001年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莲政发[2001]11号文件(附件)因划区定界工作中增加了待置换用地,所以耕地补充量有所变化。
莲都区碧湖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
单位:公顷
乡镇名 1996年耕地面积 基本农田面积 保护率% 一般农田 控制耕地减少面积 补充耕地 2010年耕地保有量 小计 建设占用 生态退耕及灾毁 待置换用地 碧湖镇 2328.07 2258.42 97 40.05 139.34 38.90 12.10 88.34 334.49 2523.22 联合乡并入 581.08 493.92 85 14.59 87.16 7.65 62.26 17.25 31.84 525.76 合计 2909.15 2752.34 94.61 54.64 226.50 46.55 74.36 105.59 366.33 3048.98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2002年莲都区碧湖镇做了优质园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同意,将莲都区碧湖镇341.80公顷优质园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保护(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优质园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批复”浙土资园整(2002)003号)。
同年丽水市人民政府为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尤其是省政府实施“山海协作工程”以来,我市工业化进程加速,工业用地需求量快速增加,水阁开发区工业用地规模急需扩大,对水阁工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将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中的202.12公顷跨乡镇落实到碧湖镇进行代保,实际代保基本农田面积为202.30公顷,同时对碧湖镇26.02公顷基本农田进行调整(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原内易地代保基本农田的批复”浙土资函[2002]410号)实际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面积为26.10公顷。待置换占用耕地增加了26.02公顷。
莲都区碧湖镇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
单位:公顷
乡镇名 1996年耕地面积 基本农田 保护率% 一般农田 控制耕地减少面积 补充耕地 2010年耕地保有量 面积 其中优质园地 小计 建设占用耕地 生态退耕及灾毁 待置换用地 碧湖镇 2328.07 2460.80 228.40 105.69 40.05 165.36 38.90 12.10 114.36 360.51 2523.22 联合乡并入 581.08 493.92 85.00 14.59 87.16 7.65 62.26 17.25 31.84 525.76 合计 2909.15 2954.72 228.40 101.56 54.64 252.52 46.55 74.36 131.61 392.35 3048.98
2007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关于同意丽水市南城开发建设列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的函》(浙土资函[2006]185号)等文件,丽水市人民政府着手启动丽水南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首期开发区块的建设,南城首期开发区块涉及水阁街道、富岭街道,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19.72公顷(其中水阁街道68.51公顷、富岭街道51.21公顷),两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田调整为基本农田面积71.70公顷(其中水阁街道40.85公顷、富岭街道30.85公顷),还有48.01公顷基本农田面积(水阁街道27.65公顷、富岭街道20.36公顷)落实到碧湖镇优质园地中(原结余优质园地划入基本农田面积113.40公顷),实际代保基本农田面积为48.10公顷。保证莲都区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该项目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调整后莲都区碧湖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
单位:公顷
乡镇名 1996年耕地面积 基本农田保护 保护率% 一般农田 控制耕地减少面积 补充耕地 2010年耕地保有量 面积 其中优质园地 小计 建设占用耕地 生态退耕及灾毁 待置换用地 碧湖镇 2328.07 2508.90 276.50 107.75 40.05 165.36 38.90 12.10 114.36 360.51 2523.51 联合乡并入 581.08 493.92 85.00 14.59 87.16 7.65 62.26 17.25 31.84 525.76 合计 2909.15 3002.82 276.50 103.21 54.64 252.52 46.55 74.36 131.61 392.35 3048.98
碧湖镇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到2006年期间,共批准用地19个批次,总面积为159.5940公顷,其中农用地154.6914公顷,(耕地102.3587公顷,园地49.1456公顷,其他农用地3.1871公顷)建设用地4.7315公顷,未利用地0.1711公顷;在批准用地面积中使用折抵指标面积125.7438公顷,其中耕地80.3089公顷,使用计划指标面积33.8502公顷,其中耕地22.0498公顷(见附表十七:碧湖镇各年度用地执行表)按照上级下达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碧湖镇还剩有建设留用地指标24.5002公顷,待置换用地占用耕地51.3011公顷。(见下表)
莲都区碧湖镇1997-2006年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一览表
单位:公顷
名 别 称 1996年耕地面积 基本农田保护 一般农田 控制耕地减少面积 补充耕地 2010年耕地保有量 面积 其中优质园地 小计 建设占用耕地 生态退耕及灾毁 待置换用地 执行指标 2909.15 3002.82 276.50 54.64 252.52 46.55 74.36 131.61 449.74 3106.37 已执行指标 3002.82 276.50 54.64 176.7187 22.0498 74.36 80.3089 414.24 3106.37 剩余指标 75.8013 24.5002 51.3011
附表三:莲都区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
附表十三:碧湖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来源情况表
五、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资源潜力分析及规划期内各部门土地需求量预测,到2010年碧湖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为:(见附表一、附表十四)
(一)农用地
1996年全镇农用地面积为11728.4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88.31%,到2010年调整为11266.95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84.84%。
1、耕地
1996年有耕地2909.15公顷,到2010年调整为3106.37公顷。期间耕地减少252.52公顷,其中生态退耕和灾毁分别减少62.30公顷和12.06公顷,用于各项建设178.16公顷(建制镇用地118.92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4.42公顷、独立工矿用地52.14公顷、交通用地0.70公顷、风景旅游用地1.97公顷)。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449.74公顷,增减相抵后净增197.22公顷。
2、园地
1996年有园地1551.40公顷,到2010年减少为913.44公顷。期内各项建设占用园地275.01公顷。土地整理增加耕地362.95公顷,净减637.96公顷。
3、林地
1996年有林地5805.13公顷,到2010年增至5841.73公顷,期内建设占用林地25.70公顷,退耕还林增加62.30公顷。增减相抵后净增36.60公顷。
4、其他农用地
1996年有其他农用地1462.73公顷,到2010年减少至1405.4123公顷,期内减少57.32公顷,其中整理为耕地2.74公顷,增加建制镇用地20.5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1.14公顷,独立工矿用地30.25公顷,交通用地0.50公顷,旅游用地2.15公顷。净减57.32公顷。
(二)建设用地
1996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718.9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41%,到2010年调整为1263.2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9.51%。(见附表四)
1、建制镇
1996年建制镇用地82.14公顷,到2010年增至463.67公顷。期内因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新增381.5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18.92公顷,占用园地186.27公顷,其他农用地20.54公顷,未利用地5.30公顷。农村居民点划入城镇50.50公顷。
2、农村居民点
1996年农村居民点用地532.30公顷,到2010年减至457.7872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成耕地35.50公顷,划入城镇50.50公顷。与此同时,农村居民点增加11.4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42公顷,园地5.56公顷,其他农用地1.14公顷,未利用地0.37公顷,增减相抵后净减74.51公顷。
3、独立工矿用地
1996年独立工矿用地为48.62公顷,2010年独立工矿用地为268.88公顷。期内净增220.2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2.14公顷,园地71.42公顷,林地25.70公顷,其他农用地30.25公顷,未利用地40.75公顷。
4、交通用地
1996年有交通用地33.41公顷,到2010年增加为35.49公顷。期内增加2.08公顷,主要用于公路的建设。其中占用耕地0.71公顷,园地0.87公顷,其他农用地0.50公顷。
5、水利设施用地
1996年有水利设施用地22.35公顷,到2010年增加仍为22.35公顷。
6、旅游设施用地
到2010年旅游设施用地为15.0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97公顷,园地10.89公顷,其他农用地2.15公顷。
(三)未利用土地
1996年有未利用土地832.87公顷,到2010年减少至749.96公顷,期内减少94.97公顷。减少的未利用土地中,开发成耕地48.55公顷、城镇占用5.30公顷、农居点占用0.37公顷,独立工矿占用40.75公顷。期内因耕地灾毁增加未利用地12.06公顷,增减相抵后净减82.91公顷。
六、规划控制指标数据来源及执行情况
(一)本次规划修改控制指标数据来源
控制指标数据来源于《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联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碧湖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报告》和《联合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报告》。
(二)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耕地保有量
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非农业建设侵占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力推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本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002.8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727.22公顷,优质园地划补基本农田275.60公顷。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率为103.22%。到规划期末,碧湖镇耕地保有量达到3084.48公顷。
2、优质园地划补基本农田
优质园地划补基本农田面积为341.80公顷,2002年规划调整为原水阁镇代保202.12公顷,实代保202.30公顷,同时对碧湖镇26.02公顷基本农田进行集中置换,实置换成基本农田为26.10公顷,2007年为水阁、富岭街道代保48.10公顷,(其中水阁街道代保27.65公顷,富岭街道代保20.36公顷),实为两街道代保48.10公顷,剩余64.40公顷。(见下表)
碧湖镇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落实情况
单位:公顷
上级下达面积 |
为水阁工业区代保面积 |
碧湖镇集中置换面积 |
水阁、富岭低丘缓坡开发代保面积 |
本次局部调整面积 |
剩余面积 |
341.80 |
202.30 |
26.10 |
48.10 |
0.90 |
64.40 |
3、控制耕地减少量
原有指标。碧湖镇控制耕地减少量226.5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52.14公顷,其中建设留用地46.55公顷,待置换用地105.59公顷;2002年碧湖镇进行集中置换增加待置换用地指标26.02公顷,合计待置换用地为131.61公顷,实生态退耕及灾毁面积74.36公顷。
执行情况。1997-2010年规划实施期间,建设占用共减少耕地105.3587公顷,其中建设留用地22.0498公顷,待置换用地80.3039公顷。
剩余指标。建设占用耕地46.7813公顷,其中建设留用地24.5002公顷,待置换用地51.3011公顷。
4、耕地补充量
原有指标。规划期间碧湖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58.26公顷,其中土地开发8.26公顷,土地整理50.00公顷。
本次规划局部修改落实情况。落实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449.74公顷,其中土地复垦新增耕地35.5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37.02公顷,土地整理新增耕地377.22公顷。
七、局部修改内容
(一)文本的编制
本次规划局部修改文本,参照《丽水市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报告》和《丽水市莲都区联合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报告》等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编写而成。本次局部修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文件的要求,落实规划局部修改指标。
(二)文本附表相关说明
文本附表,也基本参照《丽水市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丽水市联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报告》和《丽水市莲都区联合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报告》格式,并新增了指标来源情况表、建设用地规模2010年目标调整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表、规划耕地用途调整表和规划地块修改前后对照表。
八、本次局部修改情况
本次规划局部调整是在上级下达的给碧湖镇各项用地控制指标内,进行局部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的调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变,2010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本次局部调整总面积为114.94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11个待置换用地调整为基本农田,调整面积为50.17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31个基本农田地块调整为待置换用地,调整面积为30.39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8个其他用地调整为待置换用地,调整面积为34.38公顷。(见附表十六)
碧湖镇原规划用地规模与修改后规划用地规模对比
单位:公顷
名 称 面积 建设留用地 待置换用地 地块面积 其中耕地 地块面积 其中耕地 原规划数 129.5299 46.55 435.74 131.61 修改新增数 / / 64.77 24.98 修改减少数 / / 50.17 24.98 净增减数 / / 14.60 / 调整后数 129.5299 46.55 450.34 131.61
九、 规划地块编号的相关说明
本次规划局部修改采用原有规划的编号体系,即: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一个编号表示一个地块。A,表示基本农田;AY,表示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B,表示一般农田(补充耕地);C,表示待置换用地;D,表示建设留用地。整个地块均需修改为其他用途的,取消该编号;修改地块的其中一部分的,保留地块,维持原有编号。经过用途修改的地块,并入周边的同一用途地块,或新增一个编号。
附表二:莲都区碧湖镇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附表五:莲都区碧湖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表
附表七:莲都区碧湖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主要项目规划表
附表九:莲都区碧湖镇基本农田登记表
附表十:莲都区碧湖镇一般农田登记表
附表十一:莲都区碧湖镇待置换用地登记表
附表十二:莲都区碧湖镇建设留用地登记表
附表十五:莲都区碧湖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对照表
附表十八:莲都区碧湖镇地块用途修正登记表
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
文本
1997~2010年
一、总则
(一)规划目标
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为了加强土地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建立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协调各部门间的用地矛盾,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二)规划修编的依据、原则和任务
1、规划修编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
(3)《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4)《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5)《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报告》;
(6)《丽水市莲都区联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7)《丽水市莲都区联合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报告》;
(8)《关于要求对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告》(碧政[2007]70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莲都区部分行政区域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01]153号文件;
(10)《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中有关上报材料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74号);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图件及规划资料。
2、规划修编的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2)坚持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建设用地相挂钩的原则;
(3)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总和协调的原则;
(5)坚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原则。
3、规划修编的任务
(1)规划对各项建设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实行总量控制,力争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充分衔接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城镇规划以及农、林、水、交通等部门规划;
(3)将各类用地的分区和建设占用土地的指标分解到村,落实到地块;
(4)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分解和落实;
(5)制定实施规划的对策和措施,包括行政、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三)规划年限和主要成果
1、规划年限
确定1996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
2、规划修编的主要成果
(1)《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1997-2010年)》文本及附件;
(2)1 :1万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年)。
二、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概况
(一)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
碧湖镇位于丽水市莲都区西南部,大溪之西侧,东与青田县及莲都区水阁街道相邻,南与大港头镇相连,西邻高溪乡,北接联城镇。全镇土地总面积13280.18公顷。
碧湖镇地势平坦,自然条件优越,是丽水市主要产粮区之一。碧湖镇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7.8℃,全年无霜期250天以上,年平均降水量1421.5毫米,具有优越的农业生产条件。
碧湖镇历史悠久,是丽水市的三大古镇之一,自古是商贸重镇。省道龙丽线、丽浦线和瓯江航道穿镇而过,对外交通便捷、畅通。
(二)社会经济概况
碧湖镇下辖59个行政村。1996年总人口41763人,其中农业人口36416人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
碧湖镇是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自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1996年全镇工农业总产值达3.02亿元,其中工业产值1.67亿元,农业产值1.35亿元,农业人均纯收入2350元,财政总收入850万元。全镇现有工业企业300多家,工业经济逐渐成为碧湖镇的主导经济。农业产业结构较为合理,现有粮食播种面积5.5万亩,年产粮食2万余吨。城镇建设成功的走出了一条以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内涵发展与外延扩展相结合的道路。城镇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促进了碧湖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三、土地利用的现状分析
1、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根据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碧湖镇土地总面积为13280.18公顷。全镇土地利用现状分三大类,农用地11728.41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88.32%,其中耕地2909.15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1.91%,园地1551.40公顷,占11.68%,林地5805.13公顷,占43.72%,其他农用地1462.73公顷,占11.01%;建设用地718.90公顷,占5.41%,其中建制镇82.14公顷,占0.62%,农村居民点532.30公顷,占4.01%,独立工矿用地48.62公顷,占0.37%,特殊用地0.08公顷,交通用地33.41公顷,占0.25%,水利设施用地22.35公顷,占0.17%;未利用土地832.87公顷,占6.27%。(见下表)
碧湖镇土地利用现状构成一览表
单位:公顷
名称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原碧湖镇 |
2328.07 |
1399.34 |
3740.93 |
1148.20 |
627.57 |
411.13 |
8655.24 |
联合乡并入 |
581.08 |
152.06 |
3064.20 |
314.53 |
91.33 |
421.74 |
4624.94 |
调整后 |
2909.15 |
1551.40 |
5805.13 |
1462.73 |
718.90 |
832.87 |
13280.18 |
构成% |
21.91 |
11.68 |
43.72 |
11.01 |
5.41 |
6.27 |
100 |
2、土地资源利用的特点
从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可见,碧湖镇土地利用类型多样,面积以林地为主,其次是耕地,土地利用率已达93.73%。在耕地结构中,灌溉水田面积有2115.90公顷,占耕地面积的90.88%,其光、热、水条件相对较好,是丽水市粮食高产稳产区之一。在农业利用中,耕地和园地的比重高于莲都区全区平均水平,由此可见,碧湖镇的土地以农业利用为主导,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主,林业生产与水果生产为辅的分布格局。
3、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总体布局较零乱分散,土地浪费较严重。镇域内公路两侧独立工矿及农民住宅大多布局分散,公路留地均不能耕种,既浪费土地又影响环境。
(2)由于土地利用方式较长时间内都是自发形成,零碎区域性较普遍。水田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面积可观,在利用结构上存在粗放型,掠夺性经营之弊端。
四、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1、人口目标
2010年,碧湖镇总人口79190人,其中城镇人口40000人,农村人口39190人。其中包括滩坑电站第二年水平年移民安置住户1200人,见附件(附表六:碧湖镇人口规模情况预测表)
2、2010年土地利用目标
(1)基本农田:确保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002.82公顷。
(2)耕地保有量:201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为3106.37公顷。
(3)耕地补充量:规划期内补充耕地449.74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37.02公顷,土地整理补充耕地377.22公顷,土地复垦增加耕地35.50公顷。
(4)耕地减少量:原规划指标226.50公顷,加上追加待置换占用耕地26.02公顷,计252.52公顷,其中建设留用地占用耕地46.55公顷,待置换用地占用耕地131.61公顷,生态退耕及灾毁74.36公顷。
1997年-2006年实际执行102.3587公顷,其中建设留用地占用耕地22.0498公顷,待置换用地占用耕地80.3089公顷。
2007年-2010年剩余占用耕地面积75.8013公顷,其中建设留用地占用耕地24.5002公顷,待置换用地占用耕地51.3011公顷。
3、城乡居民点用地规划目标
碧湖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63.6718公顷以内,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15.92平方米。
碧湖镇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57.7872公顷以内,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16.81平方米。
4、土地利用方针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具体采取以下方针:
(1)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镇、村两级监察网络,加强土地执法力度。
(2)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保障必要的、合理的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交通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力求少占耕地。
(3)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生态平衡。增加城镇绿地,美化环境,优化镇容镇貌。
(4)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农业科技含量,积极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单产和复种指数。充分利用现有园地和林地,提高土地产出率,形成高山用材林,丘陵经济林及果、茶园的格局。
(5)实行“开源”和“节流”并举。在节约用地的同时,为弥补各项建设占用和自然灾害损坏的土地,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和复垦废弃土地,实行宜农则农,宜果则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和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用地原则。特别要因地制宜开发一部分宜农荒地,以弥补减少的耕地面积,增加粮、油产量。
(6)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本地土地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社会、经济、生态三效益,积极稳妥地调整不合理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一)基本农田划定原则
1、保护优质耕地,保证基本农田高产稳产;
2、空间布局集中连片,保证基本农田利用集约化、规模化;
3、与城镇、村镇规划相衔接,保证基本农田规划切实可行;
4、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5、保持良好的农田生态系统,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范围
1、已建成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已建成的标准农田,已完成的农业综合开发区,改造后的中低产田及正在实施改造或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农业科研教育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4、经过土地整理、标准化农田建设范围的耕地和园地;
5、经过整理,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符合耕地种植条件的优质园地;
6、其它需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的确定
根据原《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原《联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及碧湖镇、联合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碧湖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752.34公顷。本次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002.82公顷,其中2002年为原水阁镇代保202.12公顷,实保面积为202.30公顷,本镇调整26.02公顷,实保26.10公顷。2007年为水阁、富岭街道代保48.01公顷,实代保48.10公顷,均为优质园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措施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通过埋设界址桩、设立公告牌、建立基本农田清册、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定期检测、检查等方式进行严格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污染治理等重点建设基础上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
2、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厂、建坟或者擅自取土、采矿、堆放废弃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4、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提高地力,提倡施有机肥,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
5、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的同时,加大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提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质量。同时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新增基本农田置换工作;
6、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使基本农田保护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7、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
(五)基本农田建设
1、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水、电、路、林等基础设施按建设标准农田的标准进行建设,做到能灌能排,沟、渠、田、林、路配套,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护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
2、坚持用养结合,提高土壤质量,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推广农业科技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
3、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基本农田的生产投入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必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迁出,并按基本农田标准做好复垦工作。
六、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一)规划目标
1、土地复垦
规划期内通过宅基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35.50公顷。
2、土地整理
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为377.22公顷。
3、土地开发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7.02公顷。
(二)土地复垦整理的基本原则
1、长远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
2、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因地制宜的原则;
4、与城镇、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5、内涵与外延开发相结合,提高土地利用率;
6、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原则;
7、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措施
1、实施用途管制,依据规划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任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划,任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和开发整理方向进行。
2、加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推进管理目标责任制。城中村改造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盘考虑。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由镇政府负责。建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土地开发整理小组和办公室,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统一组织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落实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土地开发整理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3、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奠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群众基础。大力宣传政策,增进群众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奠定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群众基础,广泛深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4、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保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的顺利实施。开辟政府、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采取股份投资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土地开发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制度和奖励制度,所得收益作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实行招投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实行业主负责制与政府督查制相结合,提高工程透明度,强化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6、落实政策措施,推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工业企业向镇区集聚,优化用地结构,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自然村撤并,特别是移民下山,退宅还耕,通过部分独立工矿企业搬迁退建还耕,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提供优质服务。整理农地与整理废地相结合,土地整理与土地置换相结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7、谨慎务实,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安排项目。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结合地方经济实力和自然条件的地域差异,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安排项目工程,做到开发整理一块、成功一块、见效一块。
8、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权属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由于地形改变和归并,出现了整理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河道挖掘、路面拓宽、多个村联合开发整理、集体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转换及利益补偿等问题。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土地权属管理,清晰界定每块土地的位置、界线和详实面积,认真做好土地权属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的核查工作,查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域内每宗土地的权属。项目开工前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项目完成后,根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土地权属进行划分,确定界线,办理相应的认界手续,重新登记造册,并将有关资料统一归档,切实保护土地权属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序进行。
七、土地利用分区
根据碧湖镇土地利用现状,从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和实际用途出发,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按照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碧湖镇土地划分为7个用地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庄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和其他用地区。(见附表八)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碧湖镇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4255.35公顷,其中耕地2727.22公顷,优质园地275.6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2.04%。本区土地利用方向是:稳定复种指数,适当种植一年生经济作物,提高农田经济效益。加强保护区基本建设,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推广优良品种和轻型栽培技术,实行良种良法,培育肥力,改善水利、道路等农业生产条件,加快中低产田改造,逐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建成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区。保护区严禁乱占滥用,严禁撂荒,不得任意改变用途,不得占地建房,不得取土挖沙和采石,不得建坟,不得堆放固体废弃物,不得破坏保护标志。鼓励保护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细则:
1、区内的基本农田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制,严禁占用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2、不得破坏、污染、荒芜区内土地,鼓励区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
3、鼓励区内其它零星农用地依其适宜性调整为基本农田;
4、区内零星建设用地除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外,在规划期内应逐步搬迁至其适宜的用地区或复垦为基本农田,确实不能搬迁、复垦的,不得扩大用地面积;
5、严禁区内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
(二)园地区
碧湖镇规划期末园地区面积为963.4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7.25%,广步全镇各村,今后将着重于农业综合开发,发展“一优两高”园地作物。充分利用本镇山丘坡地资源,建立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基地,提高土地利用和经营效益,将资源优势尽快地转化为商品优势。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控制园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园地区用途管制细则:
1、本区土地主要用于发展果园、茶园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必须改变用途的,要经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批准;
2、禁止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园地的土地或取土、挖沙、采石、建坟;
3、严禁毁园行为,本用地区的土地不得闲置、荒芜,应注重培肥地力;
4、本用地区内的园地应形成产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提高产出率;
5、区内其他零星农用地在规划期内逐步调整为园地,园地内的零星建设用地,直接用于园地,在规划期内应逐步搬迁至其他适宜的用地区或改造为园地,保留现状的不得扩大用地面积。
(三)林业用地区
本区包括现有的林地及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和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后备资源,但不包括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碧湖镇规划期末林地面积为5841.7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44.00%。今后本区内将通过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消灭荒山,涵养水源,美化环境。同时发挥碧湖镇现有山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经济林,建立“一优两高”林业区。严禁各类建设用地占用水土保持林、水土涵养林及各种防护林的用地,严格林地使用管理。
林业用地区用途管制细则:
1、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禁止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2、鼓励依法开垦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率;
3、鼓励区内进行依法有序的生态建设活动;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等各种生态保护林;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批;
6、区内其它零星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应逐步搬迁至其适宜的用地区或复垦为林地,保留现状的不得扩大用地面积;
7、严禁区内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碧湖镇规划期末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463.6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49%。期末城镇人口将发展到40000人。搞好城市建设,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要高标准、高起点,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坚持新区发展与老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全面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乱占滥用土地;积极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积累资金;注重老区改造和空闲地挖潜,提倡集约用地,减少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和基本农田。
城镇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细则:
1、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2、合理安排利用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废弃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3、区内土地在改变批准的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及时恢复耕种;
4、待置换用地区内应优先安排农用地内外迁的零星建设用地。
(五)村庄建设用地区
碧湖镇规划期末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为457.787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45%。村庄建设要严格执行现有规划,按照村庄用地区确定的面积和范围进行建设。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得审批新建、扩建和拆建,将零散分布的村庄向村庄建设用地区集中。规划发展的村庄,要结合旧村改造深挖村庄内部潜力,提高农村居民点的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各类生产用房、工业用地都要合理布局,力求相对集中,形成规模效益。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首先考虑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村庄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细则:
1、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已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
2、零散分布的村庄要限制其发展,并逐步通过旧村改造、中心村建设来集中,禁止在区外新增村庄用地;
3、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4、区内其它零星农用地在改变批准的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严禁区内用地转为未利用地。
(六)独立工矿用地区
碧湖镇规划期末独立工矿用地面积为268.8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02%。已废弃的土地及砖瓦窑取土后的土地,要限期进行整理、复垦。空余用地也要加以合理利用,使之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区用地在规划期内着重对原有企业用地进行挖潜。
独立工矿用地区用途管制细则:
1、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区内的各项建设;
2、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要及时复垦,防止水土流失;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严禁区内用地转为未利用地。
(七)其他用地区
本区是上述6个区以外的全部土地,包括交通用地、未利用土地等。根据总体规划方案,本区规模控制在1029.32公顷以内,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7.75%。由于本区散布在其他用地区的周围或中间,其主要功能是为其他区域的发展提供水利条件、交通保障和发展余地,因此要与其他各区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综合效益。
本区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已批准的相关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严禁破坏特定用途,保护和改善区内用地的自然生态环境;
3、规划期间,区内影响特定用途的其它用地,应按规划要求调整至适宜的用地区;
4、保护区内的零星农用地,要控制其用途转变。
八、实施规划的措施
(一)本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碧湖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土地的开发和利用都必须服从本规划的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协调部门用地规划,接轨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和村镇建设规模,必须服从本规划。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要有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开发未利用土地。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制度,重点是实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任何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都必须严格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实行占补挂钩政策。积极制订开发复垦的优惠政策,加大物质和科技投入达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的质量和增加有效面积,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土地的单位经济效益,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垦殖率和利用效益。
(四)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加强规划监察工作。本规划经上报政府批准后,必须向全社会公告,并做好规划宣传工作,使规划的实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统管和监察职能,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而有“制”。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龙头作用,逐步形成土地利用的良性循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引导农用地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农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及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提高集体土地的经营效益。
(六)完善镇、村两级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将本规划的实施,作为镇、村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实施监督、监察,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使本规划的实施直接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