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延续审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9年第16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延续审批公告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名单附后)获准延续,现予公告。
请获准延续的单位于2009年6月22日-2009年7月3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010-66558318
附件:1.获准延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3.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4.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5.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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