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度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征收办发〔2012〕7号
关于公布2012年度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
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评估公司:
经研究,现将2012年度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12年度丽水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2.2012年度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3.2012年度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
价格
4.2012年度丽水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改变用途补助费补贴标准
5.丽水市区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6.丽水市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7.丽水市区房屋成新率标准
8.丽水市区房屋征收中未达标准容积率土地面积的计算与补偿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房屋征收 补偿价格 标准 公布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直有关部门,
莲都区政府。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012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
2012年度丽水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等 级 |
主 要 条 件 |
重置 价格(元) | |
钢混结构 |
一 |
框架结构,层高3.5米,一砖围护墙,砼楼板,带防水层砼屋面,外墙面较高级面砖或涂料,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
1100 |
二 |
框架结构,层高3米,砖墙围护,砼楼板,砼屋面,外墙粉刷较好,钢木门窗带油漆,水、电、卫齐全。 |
1000 | |
砖混结构 |
一 |
砖混结构或半框架结构,层高3米,一砖围护墙,砼楼板,带防水层砼屋面,外墙面较高级面砖或涂料,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
900 |
二 |
砖混结构,层高2.8米,砖墙围护,砼楼板,砼屋面,外墙粉刷较好,铝合金、塑钢或带油漆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
820 | |
三 |
砖混结构,层高2.6米,砖墙围护,砼楼板,砼或瓦屋面,外墙粉刷一般,钢木门、窗,有水、电设施。 |
750 | |
砖木结构 |
一 |
上等材料屋架,木架柱承重,一砖或空斗墙围护,砖墙或板壁分间,企口木板楼板,内外墙粉刷较好,瓦屋面较好,木门、窗较好,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650 |
二 |
较好材料屋架、木架柱承重,空斗外墙围护,板壁分间,较好企口木板楼板,内外墙粉刷一般,瓦屋面,有腰木门,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600 | |
三 |
正规木屋架、木架柱或部分墙承重,空斗外墙围护,板壁或半砖分间,木楼板较差、瓦屋面,内外墙粉刷较差,木门、窗较差,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550 | |
其它结构 |
一 |
上等木梁柱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板壁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水泥地面。 |
520 |
二 |
较好木梁柱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板壁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水泥地面。 |
490 | |
三 |
较差木梁柱或部分墙承重,瓦屋面,较差楼板,板壁分间,旧式木门、窗,有电、水泥地面。 |
460 | |
简易结构 |
披屋(棚屋),杂乱砖、泥墙承重,小青瓦、玻璃钢瓦或石棉瓦屋面,一般水泥地,较差门窗。 |
180-280 | |
地下室 |
地下室(地下室底标高与室外地坪高差2.2米以上)。层高3米,带防水砼地板及砼墙。 |
1600 |
说明:1.钢混结构房屋,层高每增减10cm,补偿增减12元/m2。
2.砖混结构房屋,层高每增减10cm,补偿增减8元/m2。
3.钢混,砖混一、二等结构卫生设施均含化粪池。
4.地下室层高每增减10cm,补偿增减15元/m2。
5.以上重置价已含室内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和内墙普通粉刷。
6.经确认为合法建设的建筑物,但不能计入产权面积的部位,按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附件2:
2012年度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结构 |
装修 程度 |
装修基本涵盖内容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泥木 其它 结构 |
简单装修 |
地面为水泥地或普通的地砖、抛光砖或复合地板贴面,乳胶漆墙面,纤维板、普通三合板或塑扣板吸顶,普通灯具。 |
80-150元/m2 |
均为普通 装修材料 |
普通装修 |
地面地砖、抛光砖或木地板,三合板隔墙或乳胶漆墙面,纤维板、三合板或塑扣板吸顶,三合板窗套、门套,固定三合板柜子,普通灯具,普通厨房设施。 |
150-200元/m2 |
均为普通 装修材料 | |
砖木 砖混以上结构 |
普通装修 |
地面地砖、抛光砖、水磨石或木地板,墙纸、喷塑、木线条角线,三合板窗套、门套,固定三合板柜子及吊柜,厨房灶台瓷砖、大理石或花岗岩面层,卫生间马赛克或地砖地面,瓷砖墙面,坐蹲式抽水马桶,普通洗面盆,普通防盗门及不锈钢防盗窗或防盗铁栏,普通灯具。 |
200-260元/m2 (砖木) |
均为普通 装修材料 |
260-300元/m2(砖混) | ||||
中档装修 |
地面较高级抛光砖、花岗岩或实木地板贴面,墙面、顶盖较好乳胶漆面层,较高级三合板或榉木板墙面、墙裙饰面,较高级木材窗套、门套,密度板或柚木板柜子及吊柜,厨房组合厨柜,卫生间较好地砖、墙砖贴面,较高级坐式抽水马桶,带淋浴房,较高级陶瓷洗脸盆,台面采用钢化玻璃、较高级大理石或花岗岩,不锈钢防盗窗或防盗铁栏,较高级防盗门,较高级灯具。 |
300-380元/m2 |
均为中档 或以上 装饰材料 |
说明:1.合法建筑面积内,征收公告前装修的均按以上标准补偿;
2.装修程度较好的特殊户,对以上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选择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附件3:
2012年度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序号 |
名称 |
主要条件 |
计量单位 |
基价(元) |
备注 |
一 |
围墙 |
砖基础或块石基础,围墙高2米 |
m |
200 |
围墙高每增减10cm,补偿价增减6元/m。 |
二 |
石坎 |
干砌石坎 |
m3 |
150 |
|
浆砌石坎 |
180 | ||||
三 |
柱 |
钢筋混凝土现浇柱 |
m3 |
1500 |
|
砖柱 |
350 | ||||
四 |
室外 水泥地 |
水泥砂浆抹面,砼面层10cm厚, 卵石垫层10cm厚 |
m2 |
38 |
砼面层每增减1cm,补偿价增减2元/m;卵石垫层每增减1cm,补偿价增减0.5元/m。 |
五 |
砖砌 炉灶 |
三眼 |
座 |
550 |
可移动的炉灶不予补偿,有直立砖砌烟囱者加15元,有横烟囱者加10元,特大炉灶提高10-50%补偿。 |
二眼 |
450 | ||||
单眼 |
350 | ||||
六 |
泥筑 炉灶 |
三眼 |
座 |
150 |
|
二眼 |
100 | ||||
单眼 |
50 | ||||
七 |
水井 |
深不足三米的水井 |
m |
180 |
|
深超过三米的水井 |
260 | ||||
管子井 |
50 | ||||
八 |
水池 |
预制水池 |
只 |
60 |
|
砖砌水泥砂浆粉刷水池 |
70 | ||||
九 |
摇井 |
摇井 |
口 |
600-800 |
|
十 |
室外化粪池 |
砖砌水泥砂浆粉刷 |
M3 |
80 |
|
条石水泥嵌缝 |
85 | ||||
毛石 |
75 | ||||
十一 |
粪缸 |
三担以上 |
|
60 |
|
二担以上 |
45 | ||||
一担以上 |
30 | ||||
十二 |
简易 阁楼 |
一等 |
m2 |
120 |
高度1米以上 |
十三 |
空调 |
拆装 |
台 |
300 |
一次性补偿 |
太阳能 |
拆装 |
台 |
300 |
一次性补偿 | |
电话 |
迁移费 |
户 |
108 |
一次性补偿 | |
有线 电视 |
迁移费 |
户 |
100 |
一次性补偿 | |
十四 |
宽带 |
迁移费 |
户 |
10 |
一次性补偿 |
门牌 |
迁移费 |
块 |
30 |
一次性补偿 |
附件4:
2012年度丽水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助费补贴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附件一范围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形式 |
类别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月) |
补助时间 |
货币安置 |
住宅 |
㎡ |
12 |
6个月 |
厂房 |
㎡ |
10 |
6个月 | |
办公 |
㎡ |
12 |
6个月 | |
产权调换 |
住宅 |
㎡ |
12 |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
厂房 |
㎡ |
10 | ||
办公 |
㎡ |
12 | ||
公寓安置 |
住宅 |
㎡ |
12 |
二)附件二范围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形式 |
类别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月) |
补助时间 |
货币安置 |
住宅 |
㎡ |
10 |
6个月 |
厂房 |
㎡ |
8 |
6个月 | |
办公 |
㎡ |
10 |
6个月 | |
产权调换
|
住宅 |
㎡ |
10 |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
厂房 |
㎡ |
8 | ||
办公 |
㎡ |
10 | ||
迁建安置 公寓安置 |
住宅 |
㎡ |
10 |
(三)附件三范围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形式 |
类别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月) |
补助时间 |
货币安置 |
住宅 |
㎡ |
8 |
6个月 |
厂房 |
㎡ |
6 |
6个月 | |
办公 |
㎡ |
8 |
6个月 | |
迁建安置 |
住宅 |
㎡ |
8 |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
说明:
1.附件一、二、三范围是指丽水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中的所列范围;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附件二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日起按前两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前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放样后六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放样六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当年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
因被征收人无理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安置地基选定、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逾期不动工建设的,征收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选定安置房后四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5.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计算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达不到36平方米,按36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36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商业用房、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的停业损失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合并计算,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商业用房
1.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3%/年的标准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选定安置房后四个月,终止支付。
2.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3%/年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半年补助。
(二)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按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部分补贴金额(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3%/年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半年补助。
说明:
1.商业用房是指临街底层店面房屋,征收时仍在营业的;
2.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面积原则按自然间结合进深认定。
三、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搬家补助费
类别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补助次数 |
住宅 |
㎡ |
8 |
2次 |
办公 |
㎡ |
8 |
2次 |
商业 |
㎡ |
8 |
2次 |
工业 |
㎡ |
30 |
1次 |
说明:
1.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共有产权按一户计付。
2.工业企业对搬家补助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五、非商业用房改店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附件5:
丽水市区住宅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
底层有无地上、半地上(车库、柴间架空层) |
一 层 |
二 层 |
三 层 |
四 层 |
五 层 |
六 层 |
七 层 |
平屋住宅 |
无 |
0 |
|
|
|
|
|
|
二层住宅 |
无 |
-2 |
+2 |
|
|
|
|
|
三层住宅 |
无 |
-2 |
+2 |
0 |
|
|
|
|
有 |
-1.5 |
+2 |
-0.5 |
|
|
|
| |
四层住宅 |
无 |
-3 |
+2 |
+3 |
-2 |
|
|
|
有 |
-2 |
+2 |
+3 |
-3 |
|
|
| |
五层住宅 |
无 |
-4 |
+1.5 |
+3 |
+4.5 |
-5 |
|
|
有 |
-3.5 |
+2 |
+3.5 |
+4 |
-6 |
|
| |
六层住宅 |
无 |
-4.5 |
+1 |
+3 |
+5 |
+2.5 |
-7 |
|
有 |
-4 |
+1.5 |
+3 |
+5 |
+2.5 |
-8 |
| |
七层住宅 |
无 |
-4.5 |
+1 |
+3 |
+5 |
+3 |
+1.5 |
-9 |
有 |
-4 |
+1.5 |
+3 |
+5 |
+3 |
+1.5 |
-10 | |
备注: 1.本表仅适用于公寓式住宅(自建房不适用本表) 2.高层、小高层住宅房屋(配备电梯7层以上)层次系数:1层-20‰,2层-15‰,3层-10‰,4层-5‰,5层不增减,6层+5‰,7层+10‰,8层+15‰,9层+20‰,10层+25‰,10层以上房屋在第10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系数增加5‰,跃层住宅房屋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双倍结算。 3.多层住宅房屋:总层数为5层的其跃层次差价率为-8%,总层数为6层的其跃层次差价率为-10%。 4.独门独户独院(由独立围墙构成的院落)住宅房屋不另计算层次差价,拆迁时结合该房屋的环境及其他因素在评估中予以考虑。 5.农民公寓安置住房的层次差价率结算标准按丽政发【2007】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附件6:
丽水市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结构主方向 |
部位 |
差价率 |
朝东 |
南 |
+1 |
中 |
-2 | |
北 |
-1 | |
朝南 |
东 |
+3 |
中 |
0 | |
西 |
+1 | |
朝西 |
南 |
-1 |
中 |
-3 | |
北 |
-2 | |
朝北 |
东 |
-2 |
中 |
-4 | |
西 |
-3 |
备注:
1.本表仅适用于公寓式住宅(自建房不适用本表)
2.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3.钢混、砖混结构条式住房,按主方向和住房所处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增减系数。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层次、朝向按上表差价率予以评估计算。
5.农民公寓安置住房的层次差价率结算标准按丽政发【2007】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7:
丽水市区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房时间 结 构 |
10年以内 |
11—20年 |
21—30年 |
31—40年 |
41—50年 |
51年 以上(含) |
钢 混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50% |
50% |
砖 混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50% |
50%以下 |
砖木(其它) |
100%—85% |
84%—70% |
69%—55% |
54%—45% |
44%—40% |
40%以下 |
简 易 |
100%—80% |
79%—60% |
59%—40% |
39%—20% |
19%—10% |
10%以下 |
附件8:
丽水市区房屋征收中未达标准容积率
土地面积的计算与补偿
标准容积率和未达标的土地计算与补偿
(一)标准容积率:
住宅用房 办公、商业用房 其他用房 工业用房
1.3 1.5 1.5 0.6
(二)未达标土地面积的计算
未达标土地面积=土地证使用面积-房产证建筑面积/标准容积率
(三)未达标土地面积的补偿
未达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