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度收费执行情况报告
丽水市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报告制度的通知》(丽发改价成[2015]112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单位2014年度收费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局的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文件
我局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坚持按照国家物价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做到先报批备案,后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见下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文件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采矿权人 |
《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50号令)。《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
征(土)地管理费 |
计费基数的1-4%的70%,向县(市)取: |
土地使用者 |
浙政发[2009]28号、价费字(1992)597号、浙政发〔1988〕83号、浙价(1995)384号、浙价房〔1996〕431号、浙财综(2014)56号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占用耕地者 |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价服〔2009〕192号,丽发改费管〔2009〕25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 |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
普通证书:5元/证,单位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 |
领取土地证的单位和个人 |
计价格〔2001〕1734号,丽政发[2014]82号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毁坏土地者 |
《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发〔2009〕48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令[2010]284号,浙财综〔2014〕73号 |
土地闲置费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者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财综〔2014〕73号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1、国家地质勘查 |
矿产资源勘查权人 |
价费字〔1992〕251号,浙财综〔2012〕138号,浙财综〔2014〕56号,财综〔2014〕101号 |
采矿登记费 |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
采矿权人 |
价费字〔1992〕251号,浙财综〔2012〕138号,浙财综〔2014〕56号,财综〔2014〕101号 |
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我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收费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收费”,同时,围绕收费工作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确保国家的收费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一)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我局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做好各项收费工作,确保收费项目合法、合规:一是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二是不擅自、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做到不该收的坚决不收。
(二)认真执行收费报批和许可证制度,切实做到依法收费
我局先后出台《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事业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收费报批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土收费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由业务处、室负责征收,票据、收入财务统一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均购领和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正规票据,并对收费票据的购入、领用和核销实行严格管理,杜绝“白条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取得的收费收入,做到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帐户。
(三)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阳光收费
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要措施有:对于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在收费窗口公示并详细说明,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以保证社会、收费对象知情权,“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采取报纸、电视、上街等方式宣传有关矿产、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政策;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大力实施阳光收费工程,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保护了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2014年度收费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4年度收费金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收费项目 |
2014年 |
2013年 |
增长金额 |
增幅%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70.87 |
376.57 |
-305.7 |
-81.18 |
征(土)地管理费 |
626.49 |
163.69 |
462.8 |
282.73 |
耕地开垦费 |
4518.33 |
1987.11 |
2531.22 |
127.38 |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
13.91 |
17.75 |
-3.84 |
21.63 |
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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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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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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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费 |
|
0.01 |
-.01 |
-100 |
合计 |
5229.6 |
2545.13 |
2684.47 |
105.47 |
2014年度收费较上年增长105.47%,主要原因是土地供应量增加和耕地开垦费标准提高。
特此汇报,请审阅。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