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5号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16- 03- 21 10: 00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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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丽水市2015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33.9878公顷(浙土字A2015-0587号)、丽水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生态产业项目莲都组团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14.5728公顷(浙土字F2015-0008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丽水市2015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丽水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生态产业项目莲都组团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详见土地征收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联城街道官桥村0.9063公顷;大港头镇河边村9.0449公顷、大港头村18.7761公顷;碧湖镇白桥村2.1215公顷、缸窑村9.2290公顷、竹溪村8.4432公顷;丽新乡白岸口村0.039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28号)文件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支付安置补助费,其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内。

2.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丽人社〔2013〕第106号)规定,采取货币、社会保险安置方式。

(三)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

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各自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拆迁补偿标准。

按《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方式及地点。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迁建安置、产权调换。

迁建安置地点:大港头村范围安置后地区块;河边村范围安置黄头庄区块。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后地区块。

(三)过渡方式。

由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周转费。

(四)有关期限。

1.签约时限:2016630日前。

2.搬迁时限:2016731日前。

3.拆迁期限:2016831日前。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根据以上拆迁时间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资料,大港头镇大港头村范围到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括苍路388号)、大港头镇河边村范围到丽水市联合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丽阳街247号三楼)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32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