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象溪镇牛路潭普通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18- 08- 24 10: 15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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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矿告字[201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7号)和《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3〕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受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由丽水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松阳县象溪镇牛路潭普通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进行挂牌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㈠ 采矿权名称:松阳县象溪镇牛路潭普通建筑用凝灰岩矿

㈡ 矿区位置:矿区位于松阳县象溪镇金钟村

㈢ 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用凝灰岩矿。

㈣ 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0.046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238米至+110米。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

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J1

3141226.00

40462178.00

J2

3141278.00

40462320.00

J3

3141157.84

40462385.51

J4

3141057.84

40462314.51

J5

3141000.00

40462394.00

J6

3140964.00

40462194.00

㈤ 采矿权出让年限: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十年(含基建期)。

㈥ 生产规模:暂定55万吨/年。

㈦ 矿产资源储量:(122b)1762.737千立方米(459.92万吨)。

㈧ 储量估算边坡角:55°。

㈨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二、竞买人资格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采矿权有效期届满 ,矿区范围内尚有资源可供开采,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 ,应当提前30天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 ,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采矿权的 ,出让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受让人续约

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一)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二)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1835日至2018330日。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184283020184161100时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18428:30起至201841716:00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交易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于201841611:30时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到账后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交易保证金由竞买申请人缴纳,从竞买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竞得后保证金转为定金,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二)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470万元;增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整数倍。

六、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

采矿权出让所得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入松阳县财政专户。

七、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时,由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中心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八、注意事项

挂牌规则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报名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挂牌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

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竞买人到矿区自行实地踏勘。矿区范围用地属松阳县象溪镇象溪一村、鲁西村,有关用地、道路、林地、坟墓等政策处理,已分别由松阳县象溪镇人民政府与松阳县象溪镇象溪一村村委会、松阳县象溪镇鲁西村村委会签订了政策处理协议,上述政策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70000元,由采矿权竞得人支付。采矿权竞得人应在成交公示无异议后分别与松阳县象溪镇象溪一村村委会、松阳县象溪镇鲁西村村委会签订补偿费用支付协议,并在中标之日起30日内支付总费用的50%585000元),其余50%585000元)在矿区范围内全部青苗和附着物清理完毕后15日内支付到位。松阳县象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协调有关政策处理工作。

㈣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质量变数、市场变化、自然环境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其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㈤矿山生产厂房用地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㈥采矿权竞得人须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上述矿区的开发利用方案,持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㈦本采矿权终止后, 采矿权人应自行拆除或清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无补偿。

㈧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㈨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㈩联系方式

1、交易机构:丽水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人:林峰,联系电话:0578-2669502。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814室。

2、实地踏勘联系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潘国洪,电话:0578-8064178

未尽事宜,详见网上挂牌出让文件。

特此公告。

 

 

出让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

交易机构:丽水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