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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0- 01- 05 14: 48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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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201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和《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浙测〔20185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1231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1-15)

 

序号

违法违规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裁量标准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15日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2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并处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罚款。

3

非法占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4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涉及土地5亩以下。

责令交还土地。

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涉及土地5亩以上。

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5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涉及耕地2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涉及耕地2亩以上。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6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5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5亩以上。

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7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8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耕地2亩以下且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9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耕地2亩以下且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责令限期恢复种植条件。

逾期不恢复的,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逾期不恢复的,处以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0

非法开发利用,非法转让、转租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非法抵押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1.《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涉及土地5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土地5亩以上。

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限期1个月未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个月以内改正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限期1个月未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个月以上改正或仍未改正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限期1个月未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个月以内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限期1个月未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个月以上改正或仍未改正

超过改正期限1个月以上,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3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的,限期2个月未缴纳,超过缴纳期限1个月以内缴纳的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的,限期2个月未缴纳,超过缴纳期限1个月以上缴纳或仍未缴纳的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4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30日内改正改正后仍无法消除影响

责令改正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30改正逾期未改正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15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限期5天内未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

对单位可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备注:1、土地类序号(1-10)中违法所得指在非法交易中所获款项,且不得扣除转让者原取得土地的代价(如征地费用)及对土地的投入。但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的,应扣除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部分。([1991]国土函字第53号,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对湖北省、广东省土地管理局的答复)。

2、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修订,条例中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请对照《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资源类序号16-28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6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勘查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2.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2.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2.经责令限期内改正,并完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50%的;

3.经责令逾期不改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施工或停工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在期限届满后90日内改正或仍未改正的;

2.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未完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50%以上;

3.经责令逾期不改正,12个月以上未施工或停工满12个月以上。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19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1.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3.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2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次及以上违法。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以上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1

破坏性采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5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25%以下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5%以上40%以下罚款。

1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30万元以上;

2.经责令拒不停止破坏性开采行为。

1.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以上50%以下罚款。

2.吊销采矿许可证。

22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届满后30天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届满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23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70%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处以违法所得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4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5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

在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内汇交。

责令限期汇交。

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在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内未汇交。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26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1个月内恢复。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

责令限期1个月内恢复。

1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完全受到破坏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违法所得是指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产生的销售收入,不得扣除生产成本;无销售收入,销售收入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收入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和数量认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质环境类序号29-35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29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经责令7日计提,在期限届满后已计提数额达应计提数额80%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7日计提,在期限届满后已计提数额达应计提数额80%以下。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31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责令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及时整改的,未引发地质灾害及造成人员伤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引发了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责令拒不停止的,或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2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予治理。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33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但未造成损毁、损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但未造成损毁、损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经责令60日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影响较小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60日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影响较大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古生物化石类序号36-42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裁量标准

36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在非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违法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7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经责令60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60日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38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15日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15日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15日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9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责令15日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15日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15日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责令限期追回;没收违法所得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3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2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

 

1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古生物化石类行政处罚如果所涉及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级别较低,或者所在区域较为普通,但是数量较大或者保护价值较大,以及有其他重要影响情形的,可以按全案情况以较重或者严重情形进行处罚。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序号43-78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形

裁量标准

43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县(市、区)级以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建立县(市、区)级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设区市级或者建立跨县(市、区)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设区市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擅自发布国家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二次违法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三次(含)以上违法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5年内第二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2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5年内第二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2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测绘工具

46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5年内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7

中标的测绘单位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5年内第二次违法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8

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责令30日内限期汇交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9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补测或者重测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经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经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50

侵占测量标志用地、在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损坏测量标志、拒绝支付迁建费用、妨碍依法使用、建设测量标志、擅自拆迁或者无证使用测量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2、《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各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对损坏测量标志、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追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警告,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迁建行为已经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警告,责令改正

经劝阻,仍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劝阻,仍存在暴力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并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公安主管部门处理。

51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年内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5年内第二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52

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继续擅自发布已经省政府批准并授权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继续擅自发布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授权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初次违法

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年内二次违法或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或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取消房产测绘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处罚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金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不具备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的处罚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5年内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56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没有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15日内改正

经责令后,仍不备案的,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1个月(含)以内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不备案的,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测绘成果为非涉密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测绘成果为秘密级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测绘成果为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没有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的处罚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涉及的内容区划范围在一个设区市(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涉及的内容区划范围在一个设区市以上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经责令30日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30日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30日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大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违法行为,但基础测绘设施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基础测绘设施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基础测绘设施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测绘项目违法招投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签订测绘项目合同,或者已签订测绘项目合同,但测绘项目未开始组织实施的

责令30日内改正

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但未完成的

责令60日内改正,可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完成的

责令90日内改正,可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62

测绘项目单位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测绘单位超限额分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初次违法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规发包的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违规分包的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5年内第二次违法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规发包的可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规分包的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规发包的可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规分包的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3

销售未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处罚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没有错误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存在一般性错误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存在重大错误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处罚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2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2万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委托单位没有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没有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委托单位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处罚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没有经营性活动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经营性活动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经营性活动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经营性活动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较大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向社会通报。

67

地图审核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无错误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较大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8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向社会通报。

69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70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71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72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5万以下的罚款

1.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30万以上;

2.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的

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国家秘密,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5平方公里,或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5个(含)以下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泄露国家秘密,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5个以上的,或者涉及机密级或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74

违反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5平方公里,或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5个(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5个以上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75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规地图内容没有涉及国界、涉密等重大问题的;

2.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1.违规地图内容涉及国界、涉密等重大问题,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2.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第二次违法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1.违规地图内容涉及国界、涉密等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

2.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三次(含)以上违法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6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基准站数量少于3个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基准站数量在3个(含)以上的

警告,责令6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 

77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未报备案基准站数量少于3个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未报备案的基准站数量在3个(含)以上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收取地图标载国家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及设施费用的处罚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2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处标载费用一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2万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处标载费用二倍的罚款

 

注: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违法情节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

2. 违法情节中并列列举的情节,若无特殊说明,则为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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