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0号)精神,我局组织制订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北苑路192号)
联系电话:0578-2668069
电子邮件:156568706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9日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
有关事项的通知(草拟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0号)精神,现就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轮委托下放县
云和县、景宁县。
二、关于委托下放审批权限下放事项及具体操作办法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市政府审批权限下放给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行使的事项
事项内容:云和县、景宁县中心城区外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给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行使。
具体操作办法:下放事项由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呈报材料中加盖“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材料电子件通过省审批系统报备,系统自动配号,县负责制作批准文件, 并指定专人携带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我局办理盖章事宜,我局按照“见章盖章”的原则,在装订成册的批文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 省政府审批权限下放给丽水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事项
事项内容:云和县、景宁县中心城区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省级审批权限下放给丽水市人民政府行使。
具体操作办法:云和县、景宁县审批事项呈报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后,盖“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经我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盖“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材料电子件录入省级审批系统自动配号,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专人携带丽水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盖章事宜,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见章盖章”的原则,在装订成册的批文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必须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年度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以及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1.市政府审批权限下放给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行使的事项。
事项内容:云和县、景宁县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市级审核审批权限,市政府下放给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行使。
具体操作办法:下放审批事项由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呈报材料中加盖“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由县资源自然和规划局将材料电子件通过省审批系统报备,由系统自动配号,县负责制作批准文件, 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后,指定专人携带审批意见书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我局办理盖章事宜,我局按照“见章盖章”的原则,在装订成册的批文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省政府审批权限下放给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行使的事项。
事项内容:云和县、景宁县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省政府下放给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行使。
具体操作办法:下放事项由云和县、景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呈报材料中盖“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审批材料电子件通过省审批系统进行报备,批准文号系统自动生成。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盖章事宜,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见章盖章”的原则,在装订成册的批文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三、关于审批材料用章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县、市、省三级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权限下放到县的,取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用章;权限下放到市政府的,取消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用章。
四、档案管理及数据备案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承接审批的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办理盖章事宜后,移交省自然资源厅档案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
五、重点审查内容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护耕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在用地审查工作中认真把握和严格落实。要坚持依法行政,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认真审查每一个环节、每一份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用地审批权下放后审查标准不降低、要求不放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在审查用地组报材料时,同时应注意以下审查要点:
(1)报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报批程序是否到位;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情况;
(3)年度计划指标落实情况,专项用地指标是否专项专用;
(4)拟申请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等勘测定界成果;
(5)土地征收情况。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县人民政府应当就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社保措施和其他安置措施落实等情况,以及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情况;
(6)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是否按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两到位;标准农田占补确认情况;
(7)涉及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区的,是否按照《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部门出具意见;
(8)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应当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
如存在违法用地,是否已查处并落实到位。
六、关于责任承担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审核审批的主体责任。征地批文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作出征地批文的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应复应诉职责。市人民政府将切实履行委托下放权限的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市级年度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委托下放权限行使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承接经办部门要认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地审批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自然资办〔2018]8号)和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下放权力事项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34号)规定,做好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下放事项依法依规行使。各地在履行省、市人民政府委托下放权限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按规定中止或终止委托。
七、关于与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国发〔2020]4号决定有关审批权限规定的衔接
省、市人民政府原委托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限中涉及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承接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3号)有关规定办理,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关于实施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按规定履行省、市政府下放的土地审批权职责。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