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 邮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二、执法依据及流程
主体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规。
流程: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Page.do?deptId=001008012012004&webId=93
三、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自收到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自收到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执法指责、权限
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依法负责自然资源调查检测评价。
依法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依法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依法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依法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依法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依法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
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