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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1- 08- 24 16: 24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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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档案库房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国家档案馆档案库房安全管理指导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坚固实用、安全防范、科学管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条  档案库房应保持相对独立,与工作用房、阅览室进行隔离。

第三条  档案库房是保护储存档案材料的重要场所,除档案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随意进出档案库房。如确因工作需要,由档案工作人员陪同进出。


第二章  设施设备配置与使用

第四条  档案库房应安装火灾报警和消防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须具备火灾报警及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启动消防功能。消防灭火系统装置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消防设施配置的规格、数量、类型、位置须符合档案库房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档案库房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门禁系统须具备目标识别和授权、出入库记录保存等功能,限制非授权人员出入。

第六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档案库房内、出入口、四周等重要位置应安装监控探头,在夜间不具备灯光照明的区域,使用带红外的探头。已录制的监控视频应具备查询复核回放等功能,视频图像应确保画面清晰。

第七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温湿度调控设备,安装温湿度智能控制系统。温湿度调控设备须具备定时测量、自动调节温湿度、记录温湿度值和超标准范围报警等功能。库内温湿度值应保持在标准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温度每昼夜波动幅度不超过±2℃,湿度每昼夜波动幅度不超过±5%。

第八条  档案库房内应使用白炽灯作为人工照明光源,不准采用荧光灯具。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窗户要设纱窗,门窗要加密封条防止灰尘进入库房内。库房内应配备吸尘器。

第九条  档案库房应设防光窗帘防止阳光直射库内。档案密集架、档案柜排列应避免阳光直射,垂直于有窗户的墙面摆放便于库房通风,柜间的通道应为迂回式,便于档案的搬运和取放。


第三章  档案库房的实体管理

第十条  库房内档案纳入全宗管理。要严格工作程序,在档案利用、数字化、移交和接收等过程中认真执行交接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相关档案要存档可查,确保档案流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接收入库档案须按《档案交接文据》清点入库档案的基本信息及数量。履行档案接收入库手续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入全宗卷归档。在档案利用、数字化等工作中,档案每一次出入库,利用者与档案工作人员需清点检查档案是否完整,双方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档案归还时,双方应认真再检查一遍,做好登记工作(附表1)。

第十二条  档案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清点制度,确保档案实体数量、内容与记录相符。纸质档案以案卷或单份文件为清点单位,照片档案以册或张为清点单位,特种载体档案以件、块、盘、张为清点单位。

第十三条  加强对档案原件的管理,符合条件的已经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密集架、档案柜内要定期放置防虫、防霉等药品并及时更换。对首次入库档案需进行消毒、灭菌等处理。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内档案密集架、档案柜要统一编号,排列要整齐有序。档案的存放按类别、目录号、案卷号排列,架柜内顺序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方法。档案库房应设置档案存放位置索引(平面示意图),档案密集架、档案柜应有统一的反映存放档案内容的标识标牌,且指向明确。

第十六条  特种载体档案实行专柜管理,须配备防磁柜、奖牌柜等专用档案装具。


第四章  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时,须做好分管范围内档案管理情况的介绍和相关档案目录等材料的移交,以及对重点档案的清点,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对馆藏档案每年进行一次案卷质量、档案缺失等情况的抽查,发现案卷短缺或长期借出未归还的,及时追查,发现虫、霉、潮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附表2)。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库房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新,使各种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做好使用情况登记工作(附表3)。

第二十条  定期对库房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库房温湿度调控设备要由专人负责,每周检查一次,温湿度值是否在标准范围内,温湿度定时测量、自动调节等功能是否正常,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附表4)。

第二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有严格的安全、保密意识,密码文件柜的密码、钥匙由专人保管。人员离开库房要及时关门上锁,每日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除必须持续工作的保温、保湿、消防、防盗等电子设备外,应切断照明电源、关好门窗,注意防盗。

第二十三条  保持库房、档案装具的清洁卫生,整齐美观。库房内不得存放同档案及其保护设备无关的物品,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饮水、进食,严禁存放食品、易燃、易爆、易霉变的物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灾害引起危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灾害事件应急演练,有组织、有计划地为档案管理人员和职工提供防灾减灾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档案的安全保密规定,忠于职守,加强库房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违反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的,应严肃问责。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出入库(借阅)登记表.docx

2.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安全检查记录表.docx

3.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docx

4.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库房温湿度记录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