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利用查(借)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利用查(借)阅工作,更好地为机关、各类企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保管的所有档案的查询、借阅均适用本规定。
二、档案的利用服务应兼顾便利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三、涉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四、查(借)阅档案需认真填写相应表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查(借)阅。查阅档案材料一律在档案查询室进行。
五、外系统人员查阅档案,利用者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载明复制事项的内容和范围)或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利用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或律师证) 等材料原件,办理利用登记手续(附表1 ) 后,按有关规定允许利用者在档案查询室内查阅、复制档案材料。
六、档案的利用原则上以数字化成果代替原件使用。档案原件原则上不能外借,确因司法机关工作需要的,须持介绍信、利用者有效证件(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办理外借手续(附表2)。
七、档案的内部查(借)阅
(一)本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档案材料的,由档案利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利用登记手续(附表3),到档案查询室查阅、复制。
(二)借阅、拷贝电子档案的,档案形成部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档案馆负责人审核后,办理利用登记手续。非档案形成部门须经档案利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利用登记手续。档案使用者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查(借)阅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记录及会议议题等有关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办理利用登记手续。
(四)办理档案借阅与归还手续时,借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要仔细核对档案文件材料的信息,如文件材料总页数是否齐全,材料装订是否牢固,有无掉页等情况,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归还时,还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对档案再次检查,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如发现有缺页、拆卷、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局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借阅档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并承担借用期间档案的安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申请。
(六)借阅的档案不得带出办公场所,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档案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局领导批准。
(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时,须持单位介绍信(载明复制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利用者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办理利用登记手续(附表4),在档案查询室查阅、复制。
八、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查询、利用。
九、符合利用条件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受理并提供利用结果。档案复制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档案材料证明章。
十、档案工作人员应完整记录档案查询利用过程,妥善保管利用者查询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对外查询利用时,根据查档人提供的信息无法查询到所需档案,应查档人要求,为查档人出具档案信息利用回复单(附表5),回复单应写明查档人提供的查询内容与查询结果,并加盖档案材料证明章。
十二、查(借)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不得任意拆卷、撕页、涂改、勾画、批注和转借,保持档案材料的完好和整洁。
十三、利用者对所获取的档案内容负有正当使用的义务。因提交错误、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档案利用结果或因不当使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国家、部和省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利用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丽水市国土资源档案利用查阅(借阅)规定〉的通知》(丽土资发〔2008〕122号)同时废止。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