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事项的温馨告知
尊敬的办事企业和群众:
根据浙价费〔2008〕250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现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相关情形,提示如下:
一、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查封、注销、预告登记的;
四、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五、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六、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九、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
为便于工作人员审核,若您符合上述减免情形的,欢迎您在办理登记业务时提醒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将竭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办证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