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次数: 2 发布时间:2022-09-27 17:23:57 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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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8
编号:(2022)1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刘兰花、胡用武
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216261号
莲都区灯塔小区27幢605室
202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