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3- 01- 31 14: 58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本页】 【关闭】

编号:开(2023)1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坐落声明人
1李茂萍 丽国用2014第306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228890号 莲都区南城绿都21幢1单元802室李茂萍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