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丽水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莲都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办〔2014〕10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丽水市区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完成,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0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丽自然资规发〔2023〕47号附件:丽水市区城镇基准地价.pdf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4日
莲都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办〔2014〕10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丽水市区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完成,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0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丽自然资规发〔2023〕47号附件:丽水市区城镇基准地价.pdf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