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3- 05- 17 15: 51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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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39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坐落声明人
1周江豪浙2022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00394号莲都区瑞景园4幢一单元1803室周江豪
2张徐伟、顾学群浙2022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21479号莲都区后甫二区13幢801室张徐伟、顾学群
周江豪于2023年6月5日证书找回,序号1公告流程终止。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