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
编号:(2023)39号 | |||||||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声明人 | |||
1 | 周江豪 | 浙2022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00394号 | 莲都区瑞景园4幢一单元1803室 | 周江豪 | |||
2 | 张徐伟、顾学群 | 浙2022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21479号 | 莲都区后甫二区13幢801室 | 张徐伟、顾学群 | |||
周江豪于2023年6月5日证书找回,序号1公告流程终止。 | 2023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