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丽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莲都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厅发〔2019〕36号)要求,丽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丽水市区农用地基准地价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丽自然资规发〔2023〕30号附件:丽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及城镇标定地价.pdf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