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
> 国土资讯 > 工作动态

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然资源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3- 08- 10 10: 08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本页】 【关闭】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开发区分局,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67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3〕45号)等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自然资源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资源、爆破、矿山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4.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二)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条件按省有关评价条件执行。

1.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条件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8号)执行。

2.爆破工程:申报工程师条件按《浙江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1号)执行。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按《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9号)执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条件按《浙江省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1号)执行。

3.矿山工程: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条件按《浙江省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5号)执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条件按《浙江省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1号)执行。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其所从事的地质勘查、土地工程、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领域职业(工种)应与自然资源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四)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调动或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现实际从事自然资源、爆破、矿山等专业1年以上的,须转评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自然资源、爆破、矿山等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工作需要,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自然资源、爆破、矿山等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聘任自然资源、爆破、矿山等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担任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可累计相加。转(兼)评人员的评审标准和要求与正常申报对象相同。

(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到规定年限或不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需进行自评分申报。其中,自然资源工程领域自评分需达到147分,爆破、矿山工程自评分需达到80分。高级工程师的评分要求按省高评委有关通知执行。

(六)申报人员的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23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或文件下发) 时间算起,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材料必须为聘任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所有过期的申报材料一律按退回处理。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年度考核要求。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执行省高评委有关要求。

(三)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严格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自然资发〔2020〕23号)、《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5学时。(注:2020年度及之前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1年度起专业科目不少于65学时)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

1.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学时,学习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系统https://rlzy.lshrss.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

2.本次申报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需上传任现职以来或近4年(2020-2023年)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其中2021-2023年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需通过省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网址:http://gtzj.jystudy.com)进行登记,经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数据可自行同步到职称申报系统(约2个工作日延后显示),无需进行二次上传;2020年及之前的继续教育学时情况,仍需从职称申报系统上传相关证明。

3.本次申报爆破、矿山工程工程师需从职称申报系统上传任现职以来或近4年(2020-2023年)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必须分别提供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可通过浙江省爆破行业网络学习平台(http://www.zjbpwl.cn)学习并打印学时证明。

(四)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并上传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根据市里要求,申报人员原则上需从2023年1月起在丽水市内缴纳社保,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满3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申报过程中不得更换社保缴纳单位。

(五)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需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职称外语、计算机和论文要求。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论文纳入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六)市外职称证书要求。从外省、地(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按要求办理调入。从省外调入的,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从省内市外调入的,其原取得的职称如已实现电子证书,可直接使用;没有电子化的由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具体要求登陆:http://rsj.lishui.gov.cn/art/2021/5/25/art_1229275993_58725554.html。

(七)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无需另外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八)证书发放。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申报管理系统或至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精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严禁上传涉密材料。为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从今年开始对评审业绩提交数量进行限制,实行代表作制度。其中,工程项目限 10 项,科研项目限3项,技术报告限3篇,调研报告限3篇,科学技术奖限3项,优秀工程奖限3项,发明专利限3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共限3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各限3项,科技成果转化限5项,论文和著作共限1篇。请申报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择优提交业绩材料。

2.送审和扫描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内容完整、清楚,复印材料均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或“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扫描上传。

送审材料中,申报人员主持或为主完成的工程、科研等项目需上传完整的业绩证明材料,如材料文本过大,可通过适当裁剪,保留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核心业绩部分;申报人员参与完成的工程、科研等项目需至少上传项目封面页、主要工程 (技术) 参数页及含有本人姓名的佐证材料作为业绩附件。同时,为便于材料审核,请在业绩材料中涉及人员排名、排序等处,对本人姓名进行划线标注。

3.报送方式:原则上各区、县(市)申报人员由各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接收报送,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统一接收报送;不方便报送的也可邮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1室,联系电话:2668779、2668011。

(十)申报纪律要求。对伪造、编造证件、证明材料,提交虚假业绩材料,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 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等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申报人员,将取消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参 加评审。对未履行审核责任,纵容或协助所属人员弄虚作假的 用人单位,将对不诚信行为记录备案,并予以全市通报。

(十一)加大在山区26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驻镇规划师或地质队员“驻县进乡”工作经历的量化赋分权重。

1.对山区26县的申报人员,工作年限满10 -14周年的计2分,满15-20周年的计4分,满21周年以上的计6分,以往工作经历中非山区26县的工作年限不纳入统计。

2.有驻镇规划师或地质队员“驻县进乡”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工作年限满2-4周年的计2分,满5周年以上的计4分。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需在"个人述职"中对山区26县的工作经历,或驻镇规划师、“驻县进乡”工作经历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均一致),对于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但三者不在一个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所在地申报。中央、省在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自然资源、爆破、矿山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初评委推荐等程序上报市自然资源工程中评委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指定分数以上,方可申报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二)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三)主管部门及初评委评审、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初评委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推荐和评审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四)纸质材料。

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A4纸打印)及《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式1份,A3纸打印,并提供电子稿)。纸质材料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时间安排

2023年度自然资源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爆破、矿山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将安排在8—10月进行。个人网上申报时间自8月10日到8月22日,用人单位报送时间截止到9月4日;各县市区初评委及受理点报送时间截止到9月24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10月12日。

正高级工程师个人网上申报时间截止至10月15日,用人单位报送时间截止到10月26日,各县市区初评委及受理点报送时间截止到11月1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11月15日。

请各相关申报对象和单位恪守时间表,勿将材料未齐者纳入推荐上报范围,尤其要注意用人单位审核后须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才可提交。各地初评委办公室应根据自身工作安排适时发布本辖区申报对象报送时间节点、现场确认等相关信息,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咨询。逾期一律不再受理申报。因延误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报对象和单位自行承担。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附件:

附件汇总.zip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操作办法.doc

附件2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docx

附件3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docx

附件4爆破行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打分表.doc

附件5矿山工程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打分表.doc

附件6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7-1关于印发《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丽人社〔2020〕83号).pdf

附件7-2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docx

附件7-3浙自然资发〔2020〕2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8-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pdf

附件8-2矿山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8-3浙江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pdf

附件8-4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9号).pdf

附件8-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