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目录公示清单
单位收费目录公示清单 | |||||
日 期: | 2023年12月31日 | ||||
执收单位: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单位负责人: | 潘惠健 | 联 系 人: | 陈俊波 |
地 址: | 丽水市北苑路192号 | 联系电话: | (0578)2668033 | 手 机: | 1360060168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备注 | |
1 | 耕地开垦费 |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56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40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4、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市、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结算标准。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法[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
2 | 土地闲置费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财综〔2014〕7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
3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不动产首次、转移、抵押登记的,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2.减半收取登记费:申请异议登记的。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①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③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4.免收不动产登记费①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查封、注销、预告登记的;②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使用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③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④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⑤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⑧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⑨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⑩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浙财综〔2014〕73号;财税〔2014〕101号 ;浙财综〔2015〕13号;财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浙价费〔2017〕16号;浙价费〔2018〕145号;财税〔2019〕45号 | 1.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2.已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停车场项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4、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 |
4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 国办函〔2020〕109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