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4)154号 [1]
№ 183 | 编号:(2024)154号 | |||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声明人 |
1 | 丽水市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 丽国用1997第1230351号 | 莲都区解放街411、413、415、417、419、421、423、425、427号 | 丽水市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
特此声明 | ||||
声明人: 丽水市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 ||||
2024/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