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4)154号 [1]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4- 12- 20 09: 45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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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154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丽水市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丽国用1997第1230351号

莲都区解放街411、413、415、417、419、421、423、425、427号

丽水市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丽水市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