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
编号:开(2024)11号 | |||||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备注 | |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 | 浙(2022)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14号 | 莲都区金科学府苑2幢一单元1702室 | 根据莲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文书公告作废 | |
2 | 陈建光 | 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29752号 | 莲都区金科学府苑2幢一单元1702室 | 根据莲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文书公告作废 |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024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