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4- 04- 23 14: 03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本页】 【关闭】

编号:2024莲(103)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03

王翠娇、龚伟美

丽集用1992第78121号

莲都区老竹畲族镇

后坑行政村红桥自然村

王翠娇、龚伟美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