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
编号:2024莲(107)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107 | 朱建飞 | 莲林证字(2010)第310033号 | 莲都区碧湖镇 中岙行政村 | 补换证登记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41号窗口(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07号)
联系电话:0578-2120913、 2055037 |
公告单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