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4)84号 [1]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4- 07- 25 10: 09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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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84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陈成勇、雷秀香

丽国用2009字第3192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121126号

莲都区绿洲花苑10幢3单元805室

陈成勇、雷秀香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陈成勇、雷秀香





202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