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4)121号 [1]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4- 09- 29 11: 35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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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121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陈昊明

丽国用2009字第5335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125573号

莲都区山水嘉苑18幢502室

陈昊明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陈昊明





202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