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1- 20 15: 33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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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开(2025)4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坐落声明人
1陈宜鑫 浙(2022)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91号莲都区悦澜湾15幢803室陈宜鑫
2罗林海、阙陆平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699号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悦澜湾9幢503室罗林海、阙陆平
3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677号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逸品南苑12幢606室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