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开(2025)4号 | |||||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声明人 | |
1 | 陈宜鑫 | 浙(2022)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91号 | 莲都区悦澜湾15幢803室 | 陈宜鑫 | |
2 | 罗林海、阙陆平 | 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699号 | 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悦澜湾9幢503室 | 罗林海、阙陆平 | |
3 |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 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677号 | 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逸品南苑12幢606室 |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 |
2025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