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的通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办发〔2021〕1号)要求,现将2024年第四季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予以通告。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审申请。
附件:2024年第四季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xlsx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