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1- 23 08: 50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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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莲(252)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252

丽水市莲都区浙兴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2021)丽水市莲都不动产证明

第1130119号

莲都区大港头镇

滨水花苑36幢

胡百成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