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8号
编号:(2025)8号 | |||||||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声明人 | |||
1 | 周美菊、徐建武 | 丽国用2015第1979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21009540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21009541号 | 莲都区灯塔小区14幢202室 | 周美菊、徐建武 | |||
特此公告 | |||||||
声明人:周美菊、徐建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