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5)12号
编号:(2025)12号 | |||||||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
1 | 马盛杰 | 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18204号 | 莲都区秀丽春江花园括苍园9幢1单元401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法院裁定、调解、判决 | |||
2025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