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16号 [1]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2- 11 16: 11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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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16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李恩宝、郑丽华

浙(2019)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31717号

莲都区新湖天润阁2幢一单元701室

李恩宝、郑丽华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恩宝、郑丽华





202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