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5)14号
编号:(2025)14号 | |||||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 |||||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备注 | ||
1 | 郑燕华 | 莲都区万丰小区53幢504室 | 已按2024浙1102执8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存量房转让登记,现对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13040号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 ||
2025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