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5)14号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2- 14 10: 11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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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1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备注

1

郑燕华

莲都区万丰小区53幢504室

已按2024浙1102执8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存量房转让登记,现对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13040号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