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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12号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2- 06 16: 11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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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12号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赵星靓
浙(2018)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04577号
莲都区中东路276号
赵星靓
特此公告
声明人:赵星靓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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