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3- 25 11: 50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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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34)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1
叶双荣
浙(2024)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43091号
莲都区栖溪晓庐6幢1202室
声 明 人:叶双荣
200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