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3- 31 10: 10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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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莲(33、34)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李金福

丽集用1992第80546号

莲都区曳岭区丽新乡黄弄村

李金福

2

李金福

丽集用1992第80575号

莲都区曳岭区丽新乡黄弄村

李金福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