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3- 31 10: 10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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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莲(33、34)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李金福
丽集用1992第80546号
莲都区曳岭区丽新乡黄弄村
2
丽集用1992第80575号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