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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3- 31 10: 27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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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37号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常晶静、李志伟
浙(2020)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16578号
莲都区花园二村55幢303室
常晶静、李志伟
声明人:常晶静、李志伟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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