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
编号:(2025)27号 | |||||||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 |||||||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备注 | ||||
1 | 朱祝铭、董苏娟 | 莲都区绿洲花苑2幢2单元304室 | 已按2024浙1102执27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存量房转让登记,现对丽国用2009字第979号/丽房权证字第01115199、01115200号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 ||||
2025年4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