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4- 11 12: 43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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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27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权利人坐落备注
1朱祝铭、董苏娟莲都区绿洲花苑2幢2单元304室已按2024浙1102执27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存量房转让登记,现对丽国用2009字第979号/丽房权证字第01115199、01115200号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