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5)29号
编号:(2025)2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1 | 周定洪 | 丽国用2000第6654号/01001856 | 莲都区银苑小区216幢1单元301室 | 法院裁定 |
联系电话:0578-2090260
公告单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