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5)31号
编号:(2025)31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1 | 何伟荣、陈丽慧 | 丽国用2008字第2159号/01012708、01107439 | 莲都区水木清华苑18幢602室 | 司法拍卖 |
2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88号 | 莲都区水木清华苑18幢602室 | 司法拍卖 |
联系电话:0578-2090260
公告单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