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4- 23 12: 32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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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58号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坐落声明人
1周永光、李柳青丽房共有权证01008044号 莲都区白云南弄16号302室周永光、李柳青









声明人:周永光、李柳青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