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 59号
编号:(2025) 59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
1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丽房他证莲都区字第01142678号 | 莲都区东升北区20幢二单元604-704室 |
声 明 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