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5- 15 09: 51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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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莲(53)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蔡叶明、蔡梅英、谢叶珍
/
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曳岭村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