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 68号
编号:(2025) 68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
1 | 沈志军 | 丽国用2000第10933号/01030854 | 城关镇桂山路164-2号 | |
2 | 沈志军 | 丽集用1990第932号/01002708 | 大尤街4号 |
声 明 人:沈志军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