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71号 [1]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5- 09 15: 57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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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71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张旭东、张青霞

丽国用2004第7857号/01037052

莲都区西河沿3号504室

张旭东、张青霞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旭东、张青霞





20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