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5)36号[4]
编号:(2025)36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浙(2023)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587号
| 莲都区翡翠雅园35幢二单元203室
| 依据法律文书作废 |
2 | 徐海龙、徐青龙
| 浙(2021)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12931号
| 莲都区天和苑小区13幢1单元202室
| 依据法律文书作废 |
3 | 丽水市莲都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浙(2023)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790号
| 莲都区青林雅苑8幢402室
| 依据法律文书作废 |
4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 | 浙(2019)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08395号
| 莲都区丽阳街1538号
| 所有权注销 |
联系电话:0578-2090260
公告单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