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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开(18)号】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6- 23 16: 04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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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开(2025)18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吴建勇、潘燕辉
浙(2017)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28040号
莲都区成大街181号5幢227号
吴建勇、潘燕辉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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