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开(18)号】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6- 23 16: 04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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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开(2025)18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坐落声明人
1吴建勇、潘燕辉浙(2017)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28040号 莲都区成大街181号5幢227号吴建勇、潘燕辉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