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 91号
编号:(2025) 91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1 |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浙(2018)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804号 | 莲都区欣苑小区6幢4单元207室 |
声 明 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