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
编号:(2025)93号 | ||||||||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声明人 | ||||
1 | 李清德 | 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067562号 | 莲都区李大塘 | 李清德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 | 丽房预莲都区字第23002014号 | 莲都区清水湾小区62幢2单元903室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 | ||||
声明人:李清德 | ||||||||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 | ||||||||
2025/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