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6- 30 15: 50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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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93号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坐落声明人

1李清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067562号莲都区李大塘李清德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丽房预莲都区字第23002014号莲都区清水湾小区62幢2单元903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





























声明人:李清德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







202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