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5)46号[4]
编号:(2025)46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1 | 张艺薇 | 浙(2022)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10362号 | 莲都区嘉慧园13幢二单元108室 | 依据法律文书作废 |
2 | 林慧英 | 丽国用2001第05773号/01040079 | 城关镇文昌路158号 | 所有权注销 |
3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浙(2023)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339号 | 莲都区金周佳苑12幢1302室 | 依据法律文书作废 |
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浙(2020)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359号
| 莲都区玫瑰家园1幢403室
| 依据法律文书作废 |
联系电话:0578-2090260
公告单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