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 99号
编号:(2025) 99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1 | 陈建彬、叶微 | 丽国用2015第174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21005105号、 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21005106号 | 莲都区丽阳街466号2802室 |
声 明 人:陈建彬、叶微
2025年7月15日